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确保碳排放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条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碳排放核查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尽职专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能源或碳排放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设备和器具,并建立质量保证和控制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并对碳排放活动实施动态监测。监测数据应当规范记录、归档与管理,且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和从业经验的机构核算年度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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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符合《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减排工程,一并核算减排工程年度减排量(以下简称工程减排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工程减排量核算按照国家关于节能量和减排量核算等有关规定及《指南》要求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工程减排量报告(如有,下同),同步通过“重庆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系统”提交年度碳排放和减排量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碳排放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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