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制定分省区能源保障方案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大气十条》、《实施细则》以及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于2014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能源保障方案,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适时发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十八)完善工作制度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于每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末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每月至少向国家能源局报送一次工作信息,及时反映最新进展、主要成果、重大问题、重要经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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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与相关能源企业就大气污染防治重大能源保障项目签订任务书,并实行目标管理。项目单位每季度至少向国家能源局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十九)加强考核监督加强对相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和重点能源企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公布。对于考核结果优良的地方和企业,在产业布局、资金支持、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考核中存在严重问题、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将严格问责。
七、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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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强化规划政策引导。结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统筹推进调整能源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等各项工作,加强宏观规划指导,加快煤炭深加工、炼油、电网建设、生物质能供热等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出台,严格依法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抓紧制定并发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考核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关于稳步推进煤制天然气产业化示范的指导意见》、《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加快电网建设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生物质能供热实施方案》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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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加大能源科技投入。依托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先进发电、分布式能源、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投入,重点支持煤炭洗选加工、煤气化、合成燃料、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先进燃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