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及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注,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标准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的相关规定),《规定》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和客观等因素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等四种处罚情形。四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如下: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1257-1.html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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