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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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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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因素。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气温增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等气候事件,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最具广泛性和权威性的国际法律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目的是“把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产生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承担绝对量减排义务的国家(主要发达国家)必须承诺逐年控制碳排放量,如不能按期减排,则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的方式兑现承诺。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发达地区都成立了碳交易所。其中,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TS)主导了全球碳交易市场,伦敦成为了碳定价中心。2012年,全球碳交易总额近1500亿美元。据英国能源公司预测,到2020年全世界碳市场交易总额可达3.5万亿美元,大致与全球石油贸易总额相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二)国内因素。2009年我国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 至45%。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在2015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1]2601号),“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省内国素。作为全国老工业基地的湖北,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层次偏低,要素制约偏紧,节能减碳的形势十分严峻。我省正处在工业化中期,既要完成工业化任务、做大总量,又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基于总量控制的碳排放权交易,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完成节能减碳约束性指标,实现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重要措施。正如省政府领导在审议该《办法》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倒逼机制,使我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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