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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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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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核查活动,以及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出具独立的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管理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核查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制定核查工作规则,建立向社会公开的核查机构名录,并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条(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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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
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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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2个,并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核查人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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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第七条(申请材料)
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近3年本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5、组织机构图、核查人员名单及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核查人员的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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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领域咨询或审核经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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