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我市将对办理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第四阶段限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92号)、《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和长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通知》(长环管[2013]51号)的相关规定。我市将从2014年1月15日后购买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四标准。涉及范围包括农安、九台、榆树、德惠四县市以及双阳区,新购买车辆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其中不包括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备案的7998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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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月31日前在我市(含四县市、双阳区)办理转入业务(以受理日期为准)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执行国三标准,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国四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四县(市)、双阳区上述车型办理转入长春市区业务的,应符合国四标准规定,而四县(市)、双阳区相互转移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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