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节能降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要求。
2、新建项目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543)要求,配套建设余热综合利用装置。
3、年耗标准煤 5000 吨及以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应 每年向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 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
五、清洁生产
1、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建筑陶 瓷工艺废水全部回用,卫生陶瓷工艺废水回用率不低于 90%,污废 水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2、环保设施完善可靠,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 污染物排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要求。
3、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原料、成品和固体废弃物运输应 遮盖、防止遗撒,堆场应加围墙和顶盖。
4、防治粉体制备、压坯成型、抛光修边等重点工段 噪 声 ,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5、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建设环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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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1、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必须“三同时”,建立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制度。
2、按照《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 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设职业健 康安全管理体系。
3、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 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 监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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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1、项目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和生产线执行本准入标准情况。
2、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建筑 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八、附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1、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 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
2、本准入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划政策, 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3、本准入标准自 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 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