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对全市机动车辆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进行限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宜昌市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统计数据显示,宜昌市2012年市机动车保有量为83.7万辆,预计未来5年内,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将以每年11.3%的速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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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当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来源之一。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办法》规定,要按照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分为绿、黄两种环保标志。依法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即“黄标车”采取限制区域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同时,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排放车型,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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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指出,要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检、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建设,构建环保信息网络;要本着全面、动态、快速的原则,对机动车污染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据悉,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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