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按照“水系统筹、集中连片;保护优先、防治并举;综合施策、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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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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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江河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包括对江河湖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流域范围内产业结构及现行保护机制的调查,以此为基础开展的水生态健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流域社会经济影响等评价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包括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及环境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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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域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与流域水环境直接相关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面源污染综合整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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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包括湖泊水体保育、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河流生态建设、生态涵养林建设以及地下水环境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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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流域水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等能力建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本条第一款(二)、(三)、(四)规定的范围,不得用于上述五项中的征地拆迁补偿、亭台楼阁及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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