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 告。中国境内从事钢铁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钢铁生产 企业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按照相关 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12》;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国际钢铁协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收集指南(第六版)》。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 年修订版)》;
《ISO 14404-1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转炉炼 钢)》;
《ISO 14404-2 钢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电炉炼 钢)》;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和报告指南》。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1)温室气体: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 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 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 立核算单位。
(3)钢铁生产企业:钢铁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 生产的企业。按产品生产可分为钢铁产品生产企业、钢铁制品生产 企业;按生产流程又可分为钢铁生产联合企业、电炉短流程企业、 炼铁企业、炼钢企业和钢材加工企业。
(4)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原材料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 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6)净购入使用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如蒸汽)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7)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固化在粗钢、甲醇等外销产品中的碳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
(8)活动水平: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 如每种燃料的消耗量、电极消耗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蒸汽量等。
(9)排放因子: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 气体排放量。
(10)碳氧化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