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节能减碳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集成国家和本市各项
节能减排扶持政策,对积极参与
碳排放权交易并按时
履约的排放单位,在安排
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财政性专项资金时将给予优先支持。
2.给予金融机构对接服务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
碳交易项目推介。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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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予先进适应技术推介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参与
试点企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指导,提供节能减碳技术供需对接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塑造
试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品牌价值。(易碳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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