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毕玉才2013-11-15 10:55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标排放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不得上路;无法达标排放机动车,强制报废;辽宁市政府可根据污染情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日前,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获悉,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将为辽宁实施蓝天工程,全面防治机动车污染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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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环保厅负责人介绍,目前,辽宁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已近700万辆,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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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条例》,除了明确了控制机动车污染责任,还加大了对清洁能源机动车推广。《条例》规定新购的清洁能源汽车和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轻型汽油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省、市、县政府应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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