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之所以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而具备市场价值,是由于《京都议定书》对于部分发达国家碳排放总量的国际法律约束。因此,要建立发展我国碳市场,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碳排放权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一,可以借鉴欧盟于2003年颁布的《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出台全国统一的对于国内碳排放总量进行强制性约束的基础法律文件。因为,如果仅仅依靠目前规划纲要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软约束机制,国内碳交易仍然会缺乏大规模供求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由于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缺乏强制减排的国际国内法律基础,以自愿减排为基础的美国国内碳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在国际碳市场体系中只占据很小的份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制定国内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基本制度,即制订类似于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国家分配计划”。国家应该首先确定逐年递减的全国碳排放总额度,而后协调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的年排放额度,最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参与强制减排的行业和排放企业发放配额。年度内结余的配额可以上市出售,超出配额排放的企业必须通过市场购买额度,否则缴纳高额罚款。借鉴欧盟的经验教训,在配额分配上可以遵循先免费发放,后拍卖发放的循序渐进的原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要加强与碳盘查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我国应加快与此相关的立法和规则的制定工作,以提高纳入强制减排企业和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的诚信度及其进行碳盘查的能力。作为第一步,我国已制定公布了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微观经济主体只要遵循“熊猫标准”并被合格的第三方机构核证,就可以获得相应数量可供市场交易的碳信用额度。下一步应尽快制定公布我国自己的强制核证标准以及与碳盘查相关的一系列规则。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