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机动车排气遥测装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不按规定制定和实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不按规定查处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黄标车的;
(三)不按规定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印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