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还单列章节,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中的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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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继2月21日《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后,甘肃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在同一年内颁布的第二部地方性环保法规。
环保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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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对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保目标,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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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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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细化监管职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规定》较为明确地界定和细化了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管”的职责以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的职责。其中,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管”,承担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12项职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发改、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其他17个部门则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如发改和工信等部门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审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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