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十二条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三条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四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