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定为基本国策。自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已先后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10部,法规14部,部门规章90部,环境标准1400余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下面重点介绍几项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环保法第16条,省环保条例第1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有全面的行政职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污染防治方面的制度。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分别对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放射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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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就是在某一时段和控制区域内,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以满足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总量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地域、时间和排放总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环保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32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排污收费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用(环保法第2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2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4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6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12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限期治理制度。这是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者,以及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予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环保法第29、3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生态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省人大通过了《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强生态保护,当前主要是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态省创建。同时,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发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逐步建立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