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
(二十一)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为交易双方办理碳排放权转让手续,同时建立碳排放权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企业碳排放权。
(二十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各重点用能企业的碳排放权使用情况。对碳排放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用能单位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实施限期整改。
(二十三)重点用能企业应严格按照碳排放权控制用能,并按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每月向省、市能源监察机构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十四)能源监察机构要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输入重点用能企业用能监管系统。
(二十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上年度全市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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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禁止非法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行为,以及利用掌握的碳排放权使竞争者无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
禁止私下交易、编造碳排放权交易申请材料、违反交易程序的行为。
(二十七)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控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八)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九)本办法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或上级规定为准。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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