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碳排放权管理
(八)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等部门按照全市能源“双控”目标的要求,制定下达各区、县(市)年度节能目标和用能总量控制指标。
(九)各区、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和用能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分地区、分行业的年度用能方案,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各区、县(市)节能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用能方案,核定各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指标,并会同发改部门核定各重点用能企业的碳排放权。
(十一)重点用能企业发生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碳排放权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分,变更后的碳排放总量不得大于变更前的总量。
(十二)重点用能企业发生转产、停业、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其碳排放权由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回购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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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规定在市域范围内实施搬迁的重点用能企业,其碳排放权可予以保留,并划转至搬入地,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碳排放权划转具体事宜。
(十三)重点用能企业的碳排放权,如无交易等特殊原因,应随杭州市和区、县(市)每年的节能目标逐年适度下调。
(十四)对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评估审查,核定新增用能指标和新增碳排放量。
四、碳排放权交易
(十五)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可新增的用能总量核定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指标,并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分配重点用能企业新上、扩建等项目的新增碳排放权。
(十六)新增碳排放量按照节能评估审查确定的综合用能折算确定。
(十七)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通过公开竞拍、
买卖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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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碳排放权交易经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双方签订《碳排放权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应按时到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办理碳排放权交割手续。
(十九)碳排放权交易所得款项进入碳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用于节能目标考核奖励、节能项目改造资助以及碳排放权回购。
(二十)碳排放权
拍卖、招标和回购办法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物价、统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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