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职责
(五)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协调、指导各区、县(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
2.负责各区、县(市)年用能总量、碳排放总量的核定和管理;
3.负责协调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4.指导各区、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用能企业碳排放权使用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5.建立全市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平台,定期发布有关用能交易信息;
6.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
(六)区、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预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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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对重点用能企业新增用能、碳排放权交易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协助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七)市及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
1.统计部门配合做好分地区、分行业碳排放权分配、管理工作;
2.发改部门配合做好用能量与碳排放量的折算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并监督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
4.物价部门负责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
价格信息;
5.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现场监管,协助发布相关交易信息;
6.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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