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商发改委、环保局审核批准后,三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培育建设期二年,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企业”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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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和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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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作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组织示范企业实施一批节能减排方面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在示范企业中建设培育若干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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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将把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帮助示范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通过对示范企业的支持,有计划地培育造就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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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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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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