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四)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支持重点等情况,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下达项目资金后,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拨到企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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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在每年底前向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撤销的,企业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二条 企业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验收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基本功能,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形成验收报告易碳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三条 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已拨付资金未全额收回前以及收回后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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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09〕62号)同时废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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