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在履行第十条方面,缔约方应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4款、第5款、第7款、第8款和第9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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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履行《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通过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公约》附件二所列已开发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已开发缔约方应: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开发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b.并提供开发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所述依《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现有承诺并经一开发中国家缔约方与《公约》第十一条所指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根据该条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这些现有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已开发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议定书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于本款的规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3.《公约》附件二所列已开发国家缔约方和其它已开发缔约方也可以通过双边、区域和其它多边管道提供并由开发中国家缔约方获取履行第十条的资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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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兹此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3.依清洁发展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a.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将获益于产生经证明减少排放项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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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可以利用通过此种项目活动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促进遵守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依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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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洁发展机制应置于由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权力和指导之下,并由清洁发展机制的执行理事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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