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减少排放单位的转移和获得(联合履约)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为履行第三条的承诺的目的,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它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但:
a.任何此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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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此类项目须能减少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减少或增强对任何以其它方式发生的减少或增强是额外的;
c.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减少排放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d.减少排放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2.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为履行本条,包括为核查和报告进一步制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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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可授权法律实体在该缔约方的负责下参加可导致依本条产生、转让或获得减少排放单位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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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依第八款的有关规定查明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履行本条所指的要求有问题,减少排放单位的转让和获得可在查明问题后继续进行,但在任何遵守问题获得解决之前,一缔约方不可使用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来履行其依第三条的承诺。
第七条 信息通报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提交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年度清单内,载列将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为确保遵守第三条的目的而必要的补充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其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国家通讯中载列根据下述第4款确定的必要补充信息,以示其遵守本议定书所规定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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