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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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和长期的效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6.如有必要,清洁发展机制应协助安排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筹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7.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拟订方式和程序,以期通过对项目活动的独立审计和核查,确保透明度、效率和可靠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明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开发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参与,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0.在自2000年起至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所获得的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可用以协助在第一个承诺期内的遵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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