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1.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部分水力发电、小水电和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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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水力发电新建项目、核电站新建项目、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等公共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促进能源节约和降低排放
1.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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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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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4.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从2008年9月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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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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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东北地区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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