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减免增值税。
4.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1.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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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对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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