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将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易碳家2013-04-03 08:29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日前由该市环保局发布。南京将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该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由南京市或者区级环保部门根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依照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排污单位的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核定。据易碳家了解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暂扣排污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超过总量指标的量从下一年度排放指标中扣除。排污单位通过关停、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减少的排放量,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可以通过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通过市场购买或者企业内部调剂等方式取得,本网页内容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paifang.com,转载须加网址。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