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经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气候资源条例》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对气候资源的监测、区划和评价、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保护作了细化。明确将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实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将增强法规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对西藏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影响深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2013年1月1日开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采取节能减排、固碳、城乡绿化等有效措施,加强对森林、草场、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优化气候资源条件。气象主管机构将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等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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