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标准GB/T17166-1997《企业
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15316-199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用能单位的用能监测和
能源审计。
二、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的确定,一般分为三种形式
(一)受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
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能源消费的状况,结合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编制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和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费用,按任务来源由省、市财政安排。
(二)与企业协商
在企业认识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基础上,市节能监察中心与企业双方签订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协议(或合同),确定工作的目标和内容,约定时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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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企业邀请与委托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的需要,主动邀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其进行用能监测和审计,市节能监察中心与企业双方签订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协议(或合同),确定工作的目标和内容,约定时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三、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的程序
(一)上述三种形式,无论那一种,一旦确定之后,市节能监察中心便应按照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工作的方法、标准,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明确用能监测、能源审计的目标和具体内容,提前(一般为10天)通知被监测和被审计单位;
(二)被监测和被审计单位应按市监察中心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做好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工作;
(三)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在监测、审计工作完成后,十五日之内向节能主管部门及被监测和被审计单位提出用能监测和能源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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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监测和被审计单位应在监测、审计工作完成后一定时间内把整改情况反馈给节能主管部门及市节能监察中心;
(五)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对被监测和被审计单位定期回访,监督整改,并将其整改效果反馈给节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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