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旨在强化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目标作为区县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区县政府在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节约能源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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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实行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奖励资金与节能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果挂钩。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为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减排目标责任书、承担空气质量考核任务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在全市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节能减排指标和空气质量考核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详见实施细则。
第三章 奖励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荣誉结合物质的方式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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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组织节能表彰及奖励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表彰及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节能减排奖励计划,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精神,依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领、使用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节能减排奖励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奖励资金,荣获节能减排奖励的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区县、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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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分别依照《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北京市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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