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空气质量考核奖励标准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
(一)奖励标准。
列为污染物减排奖励范围的为两种主要污染物,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完成年度减排计划内的减排量每公斤二氧化硫奖励1.2元,每公斤化学需氧量奖励6元;超额完成部分的减排量再提高20%给予奖励。
(二)减排量计算。
污染物减排量=污染物排放核定总量-上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物削减量-污染物排放增量=污染物净减排量。
(三)奖励资金额计算。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额=二氧化硫减排量×二氧化硫奖励标准+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化学需氧量奖励标准。
二、空气质量考核奖励
(一)空气质量考核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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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空气质量改善奖励范围的是各区县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完成比例。完成市政府下达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区县各获得基数为600万元的基础奖励资金,每超过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给予基数为150万的超额奖励。
(二)奖励资金额计算。
空气质量考核奖励金额= [600万元×n + 150万元×(全年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实际完成比例-全年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目标)×m]×p
其中:
1、n基础奖励调整系数。当考核对象为国控站时,n为1.2;当考核对象为非国控站时,n为1;
2、m超额奖励调整系数。当完成比例在80%以上,m为1.3;当完成比例在75%-80%,m为1.2;当完成比例在70%-75%,m为1.1;当完成比例在65%-70%,m为1。
3、当区县辖区内只有一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时,p为1;当辖区内有两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时,p为1.2,且全年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实际完成比例为两个站点完成比例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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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奖励金额计算
总奖励金额=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额+空气质量考核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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