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强化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目标作为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政府在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奖励资金与减排量和空气质量考核指标挂钩,实行多减排、多改善空气质量,多奖励。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减排责任书并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指标的区县政府(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市有关部门,以及承担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区县政府,依照本办法可享受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有关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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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本办法可享受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与条件
本细则所称污染物排放总量指纳入国家减排总量考核的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本细则所称空气质量考核指标指纳入市政府考核的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
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核算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及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根据污染物减排和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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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额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计划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在按当年奖励标准予奖励的前提下,其超额完成部分再提高20%给予奖励。
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目标的区县,在给予基础奖励的前提下,其超额完成部分按照任务难度再增加一定额度的超额奖励。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为减排量与减排奖励标准的乘积。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为去除当年排放增量后的实际净减排量。空气质量改善奖励额为基础奖励与超额奖励之和,其中超额奖励与空气质量改善率相关。空气质量改善率为实际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相比当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净增百分点。各区县政府的奖励总额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额的总和。在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工作中,评选10个先进集体和30个先进个人开展表彰,并分别给20万元和1000元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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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申请与使用
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在国家审核公布我市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查。同时在符合国家和市有关监测、管理规范的空气质量数据基础上,由市环保局审核确定各区县空气质量改善量。
市环保局将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度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的审核结果,按照奖励标准核算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的奖励总额,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指标。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依据奖励资金预算指标,制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填报《北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经市环保局初审和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需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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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的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经评审论证合格后,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办法明确认可,以及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明确提出的项目和措施等。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级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二)本市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重点项目。
(三)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的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各级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中水回用项目、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和生态保护等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五)市、区两级政府办实事的环境保护项目。
(六)各区县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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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大气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现场监督监测能力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
(八)其他与污染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
集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调研、宣传培训等相关支出。个人奖励资金不限定用途。
四、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奖励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和空气质量改善的核定和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批复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执行,确保项目实现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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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做出全面评价,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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