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针对18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节能先进区县奖。
(二)针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社区、街道、村、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节能先进单位奖。
(三)针对各先进区县和单位的节能先进个人奖。
二、奖励标准与条件
(一)节能先进区县。
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10%以上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且年度节能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区(县)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予年度节能先进区县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25万元。表彰按节能考核得分排序,每次表彰区县不超过6个。
(二)节能先进单位。
1.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超额10%以上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年度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当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表彰按节能考核得分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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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15%以上或年万元GDP能耗下降15%以上且当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5万元。表彰按企业节能量占企业总能耗百分比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3.在本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中节能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本市该领域年度重点工作起到积极促进和推广作用,并且所组织工作节能效果明显的政府部门,授予节能先进组织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20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4.在本市科技、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中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5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节能技术创新类奖励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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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研发单位对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
(2)符合《“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等现行国家、北京市科技政策方针。
(3)该技术成果可服务于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在我市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在全市广泛推广的价值。
节能标准规范创新类奖励条件为:
(1)标准必须是对已公布并获批准实施的规范和标准
(2)标准研究内容需符合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等现行国家、北京市科技政策方针。
(3)申请单位应是标准的主要起草或主导制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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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标准需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在行业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面积能耗较上年下降15%以上的公共机构,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按单位面积能耗下降率排序,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6.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工作突出,对全市推广循环经济工作具有示范意义的社区、街道、村、学校、医院等,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万元。表彰由领导小组评定,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循环经济类奖励条件:
(1)制度完备、机制健全。已建立并实施了完善的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相关制度,成立了推进节能的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循环经济理念贯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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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础良好、成效显著。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方面工作突出,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在行业内具有明显优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水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处于同行业企业前列。
(3)方案科学、进展顺利。循环经济
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内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示范效果好,
专家评审成绩良好,实施进度科学合理,且进展顺利。
(三)节能先进个人。
对所在区县或单位获得节能先进表彰,在节能组织、管理、技术创新和推广,以及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循环经济生产生活方式倡导、领导循环经济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奖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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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2.在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研究中,个人是技术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关键研发人员;研发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该技术成果可服务于北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在我市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在全市广泛推广的价值。
3.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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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5.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7.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均由获得节能先进表彰区县或单位推荐。每个区县可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每个单位可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其中企业人员应占全市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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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申请及使用
(一)各区县政府填报《北京市
节能减排区县奖励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分别审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核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
(二)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申报书》,经主管部门推荐报领导小组,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分别审查和汇总后,报领导小组核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奖励资金。
(三)节能减排奖励资金需落实到宣传、培训或具体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中,先进个人奖金除外。
四、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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