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单位签定合同后,须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登记。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且正常运行一个周期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据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四条 申请拨付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格式须参照 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见附件 3);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简介,技术改造主要内容、技术方案、所用节能技术及主要设备、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分项目表述;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4、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以及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5、节能量审核报告,包括合同双方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的确认报告;
6、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7、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文件,其中,工业项目需提供项目改造主体的备案、核准、审批复印件;建筑项目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