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申请条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对节能服务公司在 2010 年 6 月 1 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 年 10 月 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100 吨),
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500 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项目须优先采用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中的节能产品以及我省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生产的 LED 产品。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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