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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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公布并在有效期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 ( 窑炉 ) 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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