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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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优选节能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库,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具体承担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节能服务机构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组成。原则上,节能服务机构入选本库后方可承担政府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一般应从节能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四条 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
(三)技术状况:节能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3名以上为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5人以上。
(四)应具备一项以上由国家指定机构授予的专业工程资质,如咨询、设计、施工、安装等。
(五)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事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节能改造项目累计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
(六)承诺提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服务等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应优先采用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产品年度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评选节能服务机构。
(二)按照自愿原则,节能服务机构向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三)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进行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
(四)入选机构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条 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服务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