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7]34号)要求,设立余姚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余姚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三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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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项目;
(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
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三)重点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课题研究、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学习考察及节能考核奖励等支出;
(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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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节能(节水)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列入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10万元(含)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当年列入《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节能产品,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
(二)促进节能产品生产。积极推广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及销售,对节能效率20%以上的节能产品且符合宁波节能产品目录,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含)以内的补助。
(三)推进高新节能技术(产品)应用。对通过改造并认定的各类(含一、二、三产)节能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节能率达到20%以上,或者实施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在70%以上且单体投入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节水项目,按设备投入的8%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余姚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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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余姚市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节能项目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被评定为余姚市年度节能推广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表彰及5万元(含)以内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度新购置的节能监测设备给予10%的补助,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加强能源监测、审计。每年安排适当资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监测、审计。
(七)强化节能考核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主要涉能部门,按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由市政府统一考核奖励。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较上年降低8%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6万元(含),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3万元(含)。对获得宁波市级以上节能先进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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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及建筑节能的补助,按《余姚市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清洁生产
(一)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清洁生产
试点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新获得省级以上
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
(二)对清洁生产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和标准享受补助。
第八条 循环经济
(一)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业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当年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二)每年在工业功能区、块状经济区内选择1-2个项目实施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对完成规划、试点验收且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次性8%的补助,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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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重视节能工作,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能源利用分析、
能源审计,并实施良好;
(四)实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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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资格,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
(三)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五章 考评、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各乡镇、街道及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具体按照《余姚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补助项目每年受理二次,受理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表彰奖励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报所属主管部门,由所属主管部门统一报市经济发展局,经市节能办、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确认。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补助金额。经公示无不良反映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工程)从高补助,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或奖励政策。节能项目投资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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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主要申报资料:
(一)余姚市节能与清洁生产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二)余姚市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二);
(三)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清洁生产、绿色企业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省、宁波市及本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五)节能项目需提供节能效果测试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政策文件、申请表格及有关通知可从余姚市经济发展局网站上下载。完成有关程序,确定的项目和单位名单及奖励、补助金额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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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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