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tanpaifang.com碳交易网2012-04-14 23:17

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一章 总  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鼓励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章 节能管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确定、分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和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统计、上报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书面说明;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并监督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公共机构应当对新建建筑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三章  节能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逐步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主要条件之一。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实施重大节能改造项目的,应当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和降低空调、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能效测试,未达到能效标准的,应当提出改造计划,及时予以改造;
(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鼓励和提倡三层以下不乘坐电梯;
(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用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采用节水型器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四)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五)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六)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提高利用效率。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二)未完成上级公共机构下达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的;
(三)未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的;
(四)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节能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驻滇公共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节能指导和监督。
本省驻省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