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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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符合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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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贵州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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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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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合理使用财政部安排的工作经费,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节能量检测、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市(州、地) 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验收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三)用能单位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
(四)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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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二、三)。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如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备案或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前后改造部分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五)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七)用能单位对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委托有资质的节能监测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表四),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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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要根据上年度我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五),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节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跟踪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并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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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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