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
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
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储能产业发展,对储能电站示范项目给予资助。
一、支持范围
经市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储能电站示范工程项目。
二、资助对象、金额和方式
资助对象:深圳市储能设备生产企业
资助方式:无偿补助
资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储能电站关键设备(储能装置、逆变器、电源管理系统等)成本的50%且每瓦不超过7元。
三、申报条件
本资助计划由本市储能设备生产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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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上2000万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示范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提供的项目产品应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及稳定性,能保障示范项目持续运行;
4、储能装置、逆变器、电源管理系统等关键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申报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个项目装机容量200KW以上;
2、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3、示范项目应具有特色和典型性,在标准制定、关键技术和运营管理等方面能发挥示范作用;
4、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5、项目资金已落实,报批报建手续完备,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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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表格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
3、《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信息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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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电网接入方案、电能计量系统配置方案、拟采用的储能电站关键设备及成本核算清单、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需说明在标准制定、关键技术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特色和示范意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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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9、研究结论与建议
10、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储能电站关键设备的检测认证报告;
(5)关键设备的购销合同或协议以及成本核算清单;
(6)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证明材料(项目资本金、贷款合同、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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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9)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0)生产企业质量认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9)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过审核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50%的资助金额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再下达其余资金计划。
2、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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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示范项目建设期实行季报制度,运营期实行年报制度。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每年初前提交项目上年度情况报告。
4、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5、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一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6、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助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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