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印发深圳
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
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资助。
一、支持范围
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给予资金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无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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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予以承担示范项目的本市节能服务企业不超过三年的银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承担多项示范项目的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贷款贴息资助的贴息率为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本资助由
节能服务公司申报。
(一)节能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
2、企业具有节能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3、近2年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2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平均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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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
5、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履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能力;
6、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
7、具有能源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二)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年节能量在150吨标煤(含)以上;
2、项目应配备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实现在线监测;
3、用能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应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具有典型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推动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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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格
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汇总表》
3、《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信息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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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节能量、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节能计量系统配置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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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研究结论与建议
10、申请资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
(4)针对申报项目的贷款合同(凭此合同拨付贴息资金);
(5)银行出具的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6)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或节能服务公司已签署的典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7)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8)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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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8)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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