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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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效益分享型服务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本省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奖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四条 本省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在本省已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中选择。鼓励用能单位选择经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本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全省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开展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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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资金应当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公司章程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公司设立、经营、财务、管理、房屋和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技术专利、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资格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及其职称、专业、学历等情况);
(四)企业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使用技术及产品、运作方式及特点、收益、节能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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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及相关材料;
(六)已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合同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审核备案程序:
(一)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为办理时间;
(二)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材料;
(三)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不含
专家评审时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四)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通过审核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0日);
(五)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节能服务公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给予备案;
(六)已在国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仅需提供第七条中所述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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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以下动态管理:
(一)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报告上年度节能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告;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在项目实施之日起,按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取消备案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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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串通用能单位和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人员,虚报工程投资或者项目节能量的;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出现较严重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等问题的;
(四)非不可抗拒原因,不履行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期和有关服务承诺的;
(五)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实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以及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要财物、收受财物以及泄露节能服务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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