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的模式和程序
清洁发展机制的模式和程序(第17/CP.7 号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17/CP.7 号决定
缔约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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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是为了协助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作出贡献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之下限制和减少排放的量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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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回顾载有关于执行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的波恩协议的第5/CP.6 号决定。
意识到第2/CP.7 第11/CP.7 第15/CP.7 第16/CP.7 第18/CP.7 第19/CP.7 第20/CP.7 第21/CP.7 第22/CP.7 第23/CP.7 第24/CP.7 和第38/CP.7 号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申明东道缔约方有权确认某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是否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认识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行使克制不使用核设施产生的核证的排减量履行其在第三条第1 款之下的承诺。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铭记需要促进区域一级和分区域一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公平地理分布。
强调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公共资金不应造成官方发展援助的转移应区分于并不得计为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资金义务。
又强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实现在《公约》第四条第5 款和《京都议定书》第十条所要求的技术转让之外转让环境安全和无害的技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认识到需要为项目参与方和指定的经营实体特别是为确立可靠透明和稳定的基准提出指导意见以评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是否符合《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第5 款(c)项的额外性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 决定通过下文附件中所载的方式和程序以便迅速启动清洁发展机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2. 决定为本决定之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按有关方式和程序的附件的规定承担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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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请提名执行理事会成员
(a) 为便利迅速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从《公约》缔约方中提名在本届会议上提交缔约方会议主席以便缔约方会议在本届会议上选举执行理事会成员;
(b)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时替换来自尚未批准或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员新成员应由相同集团提名在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上选举产生。
4. 决定在第一届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会议之前执行理事会和任何指定的经营实体应按下文附件所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和指定的经营实体的相同方式运作;
5. 决定一旦选举出成员执行理事会将立即举行其第一次会议;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6. 决定执行理事会除其他外应在其工作计划中列入下列任务直至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为止:
(a) 编写并商定其议事规则并建议缔约方会议通过在通过之前适用规则草案;
(b) 认证经营实体并在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指定之前在临时的基础上予以指定;
(c) 编写并向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建议下列小规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简化方式和程序:
(一) 最大输出当量为15 兆瓦(或适当当量)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活动;
(二) 使供方和/或需方每年减少能源消费量最高相当于15 千兆瓦的提高能源效率项目活动;
(三) 既减少排放源的人为排放量又每年直接排放低于15 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其他项目活动;
(d) 就任何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包括就下文附件的附录C 提出建议供缔约方会议第八届会议审议;
(e) 为就方法和科学问题寻求与科技咨询机构开展合作认明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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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决定
(a)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开展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林业项目活动的资格限于植树造林和再造林;
(b) 在第一承诺期内缔约方因根据清洁发展机制开展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项目活动而增加的配量总数不应大于缔约方基准年排放量的百分之一再乘以五;
(c)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开展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林业项目活动在未来承诺期的待遇应通过有关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加以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8. 请秘书处在科技咨询机构第十六届会议之前组织一次研讨会除其他外参照下文第9 段所述缔约方提出的看法就按下文第10 段(b)分段开展工作的职权范围和议程提出建议;
9. 请缔约方于2002 年2 月1 日之前向秘书处就上文第8 段所述研讨会的组办提出看法并就按下文第10 段(b)分段开展工作的职权范围和议程表示意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10. 请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
(a) 在第十六届会议上为按下文(b)分段所开展的工作拟订职权范围和议程同时除其他外考虑到上文第8 段所述讲习班的结果;
(b) 参照不履约额外性渗漏不确定性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包括生物多样化自然生态系统所受影响等问题以第-/CMP.1 号决定(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序言中的原则和上文(a)分段所述职权范围为指导为将清洁发展机制之下的植树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纳入第一承诺期制订定义和方式以期在第九届缔约方会议上通过关于定义和方式的一项决定送交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
11. 决定上文第10 段(b)分段所述第九届缔约方会议所作关于将清洁发展机制之下的植树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纳入第一承诺期的定义和方式的决定应以有关清洁发展机制植树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方式和程序的附件为形式经必要修改后反映出本决定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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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决定只能为始于一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登记日之后的一段抵消额入计期发放核证的排减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13. 又决定2000 年和本决定通过之前开始的项目活动如在2005 年12 月31日前提交登记有资格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审定和登记如予登记此种项目活动的抵消额入计期可在登记日之前开始但不应早于2000 年1 月1 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14. 请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开始执行措施在能力建设方面帮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建立能力便利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同时考虑到缔约方会议关于能力建设和关于公约资金机制的有关决定;
15. 决定
(a)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第8 款所指用于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伤害的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的收益分成应当是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发放的核证排减量的2%;
(b) 在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不应免出帮助支付适应费用的收益分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16. 决定用来支付清洁发展机制行政费用的收益分成的水平应由缔约方会议根据执行理事会的建议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17. 请缔约方通过向公约补充活动信托基金出资为清洁发展机制运作行政费用提供资金若有要求此种出资可按照缔约方会议根据执行理事会的建议确定的程序和时间表付还在缔约方会议确定有关行政费用的收益分成百分比之前执行理事会应收取费用以便收回任何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8. 请秘书处履行本决定及下文附件赋予它的任何职责;
19. 决定评估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行动对该决定的任何修订不影响业已登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20. 建议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下列决定草案。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8 次全体会议
2001 年11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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