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化学储能”对于市场的技术中立原则是否有影响?
经济、可靠、清洁是电力工业发展的不可能三角,任何的行业政策都要谋求三者的妥协,但是经济、可靠、清洁三者之一如果产生了量级的差别,则意味着不可能三角进入了一票否决状态。如果暂不考虑在经济性上“可再生能源+大电网”远胜于“可再生+电化学储能”,那么要求或者鼓励可再生能源配置自用的电化学储能是否符合电力经济机制的设计原则呢?
大电网技术的核心优势就是对各种一次能源转化而来的电能和各种特性的用电负荷兼容并蓄,导致大电网或者说基于大电力系统的经济机制和产业政策设计必须遵循“市场中立”原则。市场中立原则实际上是电力系统经济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即不应考虑一次资源特性,应按照对系统影响加以考虑,只有对各种一次动力的电源一视同仁,才能利于大电网基础上的电力市场发现准确价格。可再生能源相对传统的调节电源,突出的缺点就是出力变化不可控制,给可再生能源配上电化学储能装置,在不考虑经济性的前提下,似乎是合理的,相当于“自己惹的麻烦自己解决”,意图把可再生能源的出力特性向调节电源靠拢。
如果这个出发点成立,按照市场中立原则,所有出力变化由于一次能源或某种因素影响不能直接响应系统需要的电源都需要配置电化学储能,都要执行“自己惹的麻烦自己解决”。这样问题就来了,大电网内大量机组均存在某些时段或者长期不能响应系统功率变化需要的情况。例如,核电的燃料棒是定期更换的,到了更换时间无论是否使用完毕均需拆除,因此核电如果不能带一条功率曲线运行,会形成所谓的“弃核”,很显然带一条功率曲线运行是不符合系统负荷变化需要的,那么是否核电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电化学储能装置呢?再例如,热电机组在供热中期,存在为保证供热无法降低发电功率的情况,热电机组中的高背压机组,会存在近三分之一铭牌出力上调受阻的情况,那么是否热电机组应该按照供热期难以达到铭牌出力和调峰下限的功率配置一定比例的电化学储能?如果觉得核电和热电机组还不够有普适意义,那么传统概念调节机组的煤电和燃机也会因为燃料质量和管道压力问题,分别出现无法达到铭牌出力和无法降低出力的情况,尤其是后一种情况在今年疫情背景下,大规模真实出现。
事不同而理同,如果“可再生能源+电化学储能(自用)”的模式成立,调节机组为了避免燃料引发的功率不可调问题,也需要增加电化学储能用以应变,“调节机组+电化学储能(自用)”是不是一个比较让人费解的结论?因此,大电网为主的消纳方式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类电源出力特性的相互抵消进行消纳,从技术中立的角度如“可再生能源+电化学储能”的方式成立,则“核电机组+电化学储能”、“热电机组+电化学储能”、“受限煤(燃)机+电化学储能”等方式均成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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