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的精神,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进本市新一轮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一、补助范围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个人和单位用户在本市购买、上牌且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
1.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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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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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对象是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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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杭州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在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三、补助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公交)补助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