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国家认监委拟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有意愿参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并针对所选试点产品具备相应能力的认证机构。
二、机构要求
申请参与认证试点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从事试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试点产品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具备至少三年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背景。
(二)建立并实施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管理制度,且能够满足GB/T 27029《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具备十名以上具有试点产品相应领域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具有两年及以上试点产品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丰富的产品碳足迹实践经验,承接并完成至少50项产品碳足迹项目的相关评价工作。
(五)具有较好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研究与应用基础,承担过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过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建立并保持与所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相匹配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确保试点全过程记录清晰、完整、可追溯。
(七)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保险或储备金,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八)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内容
申请机构参考附件格式准备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鼓励申请机构在文字说明材料基础上,另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抄袭。
(二)报送方式
本次遴选相关组织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具体承担。请各机构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minr@ccai.org.cn,邮件注明主题“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申请(单位名称)”。如材料过大无法通过邮件传输,可存于移动存储介质后邮寄至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037)。
四、评审及结果发布
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
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的遴选结果。
五、日常管理
试点期间,国家认监委将对试点参与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试点要求、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将取消其试点参与资格。
六、联系方式
认证监管司: 010-82260866
总局认研中心: 010-88651734
附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申请材料(模板)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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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
申请材料(模板)
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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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批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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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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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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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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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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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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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范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可多选) |
* 锂电池 * 光伏产品 * 钢铁 * 纺织品
* 电子电器 * 轮胎 * 水泥 * 电解铝
* 尿素 * 磷铵 * 木制品 |
对应上述申请范围的产品
认证资质
批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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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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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机构资质批准书及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背景说明
三、建立并实施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符合GB/T 27065且满足GB/T 27029等相关标准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以及相关自评或证明。)
四、具备十名以上具有试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的证明(每类试点产品分别提供)
(一)专职认证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专职认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适用时)、申请产品范围与岗位、相关资质证书等。)
(二)专职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评价人员的个人素质、教育经历、培训经历等知识能力,以及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实践经历等技能水平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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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职认证人员产品碳足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产品碳足迹相关科研项目、标准制、修订的证明、参与编写碳足迹报告等相关证明性材料。仅有温室气体核查员证书或产品碳足迹培训证书不能认定为专业工作经历。)
五、承接并完成至少50项产品碳足迹项目的相关评价工作的目录及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碳足迹项目的合同、报告、证书等相关证明性材料。)
六、承担过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过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的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研究或购买使用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情况,以及承担相应科研项目或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证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七、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的证明
八、建立保险或储备金的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购买的与认证认可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单,或机构单独设立的认证认可业务风险储备金证明。)
九、无严重失信记录的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的信用报告或截图。)
十、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机构承诺:
我们知晓此书面申请材料是用于申请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的正式申请材料,我们提交的材料均准确、真实,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相应后果。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并接受国家认监委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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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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