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应调整”机制(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是《巴黎协定》比《京都议定书》的一项重要进步,从而避免了跨境
碳交易导致的重复计算。《巴黎协定》的第六条允许国家之间通过“减排成果(Mitigation Outcomes)”的
碳交易来实现其减排目标,当一国的“减排成果”实现跨境交易,将转变为国际可转移减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如果减排项目的东道国选择出售该
碳减排成果,则只有买方国家能够把该减排成果(即减排量)计入其国家自主贡献(NDC)。东道国则需要对计入自身NDC中的减排量进行“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即
买卖双方之间的
碳减排量只能计算一次,以避免重复计算。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国内多家头部企业纷纷通过采用各种低碳技术、购买绿电或购买各种减排量抵消来实现碳减排或
碳中和,部分科技企业和世界五百强头部企业都提出了在2030年前后
碳中和(如腾讯、阿里、微软、谷歌、正大等),这些企业往往需要更严谨的论证新建项目如何实现碳中和。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致函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启动绿电交易
试点[1],为用电企业通过略高的成本购买低碳电力提供了官方认可的渠道。
然而,截至目前,该绿电出售试点尚未充分考虑“重复计算“的问题。如果绿电项目同时发行了核证减排量(CER或
CCER)、绿证,再出售绿电就存在重复计算。(本公众号在2021年10月19日曾经讨论过“一女多嫁”问题[2]。)
另一方面,企业如果从电网购买了绿电用于碳减排或碳中和,电网也需要相应调整电网的加权平均
碳排放因子。即,电网每出售1MWh绿电,余下电网售电的
碳排放因子就需要相应地上调。
举个例子,假如在一个电力系统中有400亿度煤电、100亿度风电。假设煤电碳排放因子0.8kgCO2/kWh,风电为0.05kgCO2/kWh,则该电力系统的平均排放因子约为0.65kgCO2/kWh。如果该100亿度风电全部出售给一个零碳产业园内的企业,将能够实现约600万吨碳减排。但此时剩余的400亿度电全部为煤电,该电力系统应按照0.8kgCO2/kWh的碳排放售电给其他用电企业。如果其他用电企业仍然使用未调节的排放因子(0.65kgCO2/kWh)进行电力使用排放(范围二排放)的
碳盘查、碳核算,将会低估约600万吨的碳排放。
建议电网和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更严谨的方式开展工作。可考虑以下两个行动选项:
1. 提示买家绿电的碳排放因子水平与电网平均水平一致;
2. 准确披露绿电的碳排放因子水平,并对余下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进行调节。
其实不仅仅是“绿电”,碳普惠机制也需要考虑“重复计算”,避免一项碳减排活动(如骑自行车上班、植树造林)在不同的
平台产生减排量。国内在开展减排工作,应避免“重复计算”,建议尽快纳入“相应调整”机制,也值得探索支撑核证、自愿和普惠减排量高质量发行、交易和注销的统一“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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