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没有想到,自己接手执行的案件,会成为全国“
碳排放配额执行”第一案。
在这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印象里,碳排放配额的状态一直是“大热大冷”:一面是全国
碳市场上线交易,地方
碳市场试点建设红红火火;另一面则是碳排放配额在国内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的沉寂平静。
2021年年底,由福建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成为全国首例碳排放执行案,执行法官林超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敢为人先的探索
这起执行案,涉及到顺昌县当地某化工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化工企业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以地块不动产作抵押。后企业未能还款,银行起诉至法院。经调解,企业应偿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若未还款,银行有权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调解书生效后,企业未履行,银行申请执行。
“我是2021年3月开始负责这起执行案的,起初看到相关案卷,感觉就是很平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并没有碳排放配额相关的内容。”林超向记者回忆起他刚接手案卷时的感受。而在接下来的执行过程中,顺昌法院查封了该企业的抵押财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这家企业是顺昌县当地重要的化工企业,主要生产加工聚氯乙烯树脂、ADC发泡剂等产品。事实上,案件的抵押物是企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厂房),而企业在申报的企业财产中,也均是生产设施、土地以及厂房,并未提及碳排放配额。
尽管如此,顺昌法院最终能将目光投向碳排放配额,源于对时事政策的关注。林超在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案件中的公司作为化工企业,会不会也有可以进行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呢?”林超决定继续核实企业资产。
再次来到企业,林超发现还真有相关的碳排放配额。原来,近些年这家企业技术改造及
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当时企业对碳排放配额认识不多,只觉得碳排放配额是其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指标,并没有意识到配额的经济价值,因此便没有进行资产上报。”林超表示。
在企业核定资产后,林超返回法院向相关领导进行汇报,顺昌法院立即开会对案件执行进行研究。顺昌法院的谨慎可以理解,在此之前,碳排放配额执行在国内并无
案例可供参考。直到现在,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碳排放相关文书也只有11篇,其中对于碳排放配额的执行也均停留在冻结环节,并未进行到变现环节。
顺昌法院经研究认为,碳排放权作为新型财产性权利,具有商品属性,依法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尽管企业碳排放配额并非富足,执行部分后与本案应执行标的额6000万元仍有很大的差距,但法院可以对企业多余的碳排放配额采取执行措施,为碳排放权的执行迈出第一步。
企业的诸多顾虑
碳排放配额究竟能不能进行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龚向前认可顺昌法院的可以执行结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重点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
碳配额,可以确认为一种碳排放资产,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同时具有行政规制和财产交易的功能。虽然并未最终明确这种配额的法律属性,但它至少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构成企业的资产。” 龚向前介绍,“这种新型的财产性利益,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法中债权的特点,因此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新型财产。”
法院的决定给林超吃了定心丸。他再次来到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阐明执行法律法规及碳排放配额的可执行性,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与企业进行沟通。而企业也推心置腹,向林超讲出了自身的顾虑。
“碳排放配额执行尚属新事物,企业顾虑颇多。既在担心对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执行,影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也在忧虑处置了碳排放配额,以后企业一旦扩大生产碳排放配额不够该怎么办,此外,企业还在怀疑对碳排放配额执行是否会让社会对企业留下不重视生态环保的不良印象。”林超表示。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孙永平告诉记者,企业碳排放配额清缴环节中,只要企业清缴量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即可顺利完成
履约。如果是对富余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执行,本身并不会影响到企业配额清缴
履约。
此外,孙永平表示企业扩大生产时碳排放配额的来源并不成问题:“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本身就是市场机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被执行后,企业若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更多碳排放配额时,通过碳市场进行购买即可,并非只能使用最初政府分配的配额。”
而顺昌法院与企业沟通,也围绕着这样思路。“在说明了配额交易的市场机制和多余配额执行并不会影响清缴后,我们也和企业说明,富余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挂牌拍卖,体现出企业在节能减排、技改方面的成功,引导企业在不影响自身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的情况下,支出部分碳排放配额进行尝试。”林超表示。
沟通是有效果的。2021年9月14日顺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该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企业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成交款项转入法院账户。
企业收到冻结碳排放配额的执行裁定及履行义务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挂网交易。2021年10月20日,顺昌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到当年11月12日,该企业已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如果执行环节只是对配额进行了冻结不进行拍卖,冻结的未经交易的富余配额将会在下一个清缴履约周期失去法律效力。只有当碳排放配额进入拍卖环节,实现资产的折现,才能够起到法院介入进行执行的作用。”孙永平高度评价该碳排放配额执行案。
执行中的困难
从结果上看,碳排放配额执行进入拍卖环节,实现总计97163.7元的资产变现,顺昌法院的执行是成功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与97163.7元相比,此次碳排放执行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碳排放执行方面的探索。
回顾整个执行过程,顺昌法院并非一帆风顺。而顺昌法院作为先行先试者,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尤其值得分析和探讨。
林超告诉记者,基层法院在日常执行环节,其使用的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能够对大多数财产价值进行一键查询。然而在此次企业碳排放配额的核实过程中,由于相关的数据资源并未接入法院查控系统,顺昌法院在配额查控环节颇多麻烦。
“因为无法实现在线查询,所以我们只能采用持函查询的方式派人到相关机构调取企业的碳排放配额数据。这家企业参与福建省碳排放权试点交易市场,于是我们便前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信息中心和海峡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参考两方数据进行综合计算,才能得出目前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基本情况。由于需要持函查询,顺昌距查询机构所在地福州市又路途遥远,来回往返多次,查控极不便利。”
碳排放配额的查控机制问题,龚向前也有关注。他认为应该将碳配额核查与执行纳入到建立全国统一透明的执行机制之中,在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加快推进与
碳金融对接,将碳配额纳入查控、评估、拍卖与失信惩戒系统,与其他财产形式同等实现查、控、扣一体化,将极大推动碳排放配额执行的顺畅化。
此外,对于碳排放配额执行的时效问题,林超也有疑惑。“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履行上年度的配额足额清缴义务。那么依法冻结的配额,在配额清缴完成后之后,法律效果如何呢?是否还需要法院冻结呢?”
孙永平指出,不同类型的碳排放配额其时效并不相同。若配额是企业从市场购得,则配额可以延期使用。若配额是政府免费发放的,与国外多则五年、十年的有效期限不同,国内碳市场规定其有效期往往和履约周期一致,多为一年左右,过了履约周期未使用的免费配额将会被政府收回。
“针对法院执行期间的配额过期风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但是肯定需要符合配额所属碳市场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冻结和执行环节,需增加向登记注册机构函询流程,确保掌握配额的类型和有效期等核心信息。”孙永平补充道。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碳排放权、
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当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民事纠纷。顺昌法院的成功尝试,只是“碳执行”的一个起点,未来情况如何,我们拭目以待。